化工安全:容不得丝毫懈怠
作者:admin   日期:2015/10/9
 

天津滨海新区“8·12”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,其人员伤亡之惨烈、损失之巨大、影响之恶劣、教训之深刻十分罕见。一个时期以来,我国危险化学品引起的事故频发绝不是偶然事件,是长期问题积累的集中爆发。天津港事故发生后,各种评论铺天盖地,各种观点见仁见智。而笔者想说,涉化企业和监管部门不能总是只有教训不长记性。

每一次重大化工安全生产事故后,无论政府还是化工企业,都表示要深刻接受教训,举一反三,严查事故隐患,确保安全生产。然而每每余音未了,又会传来更大的“响声”。每一次重大安全事故之后,相关部门都会在第一时间对同类问题开展一次安全大排查,尽管是“马后炮”,但如果做好了,也能做到亡羊补牢的效果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每一次事故教训之后,迎来的往往又是一次新的、甚至于更大的教训。如此往复,问题到底出在哪里,需要有关方面认真梳理,深刻反思。在笔者看来,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乃是主因,另外产业布局不合理、工艺技术落后、企业安全管理松弛、应急防范工作滞后、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都是重要因素。“8·12”事故是对包括生产、储运、政府监督、企业自律、公众参与的又一次拷问,是对化工项目及涉化企业全周期、全过程管理的又一次警示。

如果化工企业能够真正从本次事故中接受教训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自律,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不是“要我做”,而是“我要做”,相信化工安全的局面就会大不一样。事实一再证明,化工安全仅仅靠“要我做”是做不好的,必须“我要做”才能做好。“要我做”体现的是外在压力,是做好安全生产的“底线”和“红线”,如果不把安全化为一种内生的动力,不是“我要做”,就会对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敷衍搪塞、虚以应付,就要出大事。不少重大安全事故就是在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之后不久发生的,说明以往一些涉化企业对安全检查走了过场,最终害人害己。

政府虽然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,但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,化工企业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,实现依法依规抓安全,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。瑞海公司“8·12”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一次警示我们,安全生产就是企业的性命,还有什么比性命更重要的事情吗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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